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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8-03-14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


审核工作的通知


潭人社发〔2018〕8号


各县(市)区、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湘潭市2018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申报对象

湘潭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中:县(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二、基数申报时间、地点

2018年市本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于2018年3月13日至4月28日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6)。参保单位办理缴费基数统一申报手续前须分别到各险种柜台拷贝本单位上月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等相关数据。

三、基数申报内容

(一)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与标准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之后相继下发的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明确规定、省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作出的具体解释,以及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均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每年的1月底之前,各参保单位完成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收入统计台账的登记汇总工作,计算出每一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打印出《新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交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纳入缴费工资基数,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3.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申报,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5.工伤保险: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应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6.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潭政发〔2005〕3号)第一条规定办理,即:凡我市辖区内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二)申报资料

已参保单位在办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2018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审核表》。

 2.《2018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

3.《2018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4.已准确录入参保职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电子文档(U盘)及加盖单位公章的《2018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新工资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并经职工签字确认;在市本级参加了医疗保险却未在市本级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报送的电子文档(U盘)及职工工资花名册须包含本单位退休人员(新工资和养老金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

5.2017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附件5)。

6.提供2017年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反映薪酬数据)、成本费用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7.2017年《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账及明细账,《管理费用》(薪酬费用)明细账(使用财务软件的另打一份,手工记账的复印一份,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8.机关事业单位第5项改为提供职工人数和工资情况报表(机关单位为人社统RW1号,参公单位为人社统RW16号,事业单位为人社统RW17号)。

9.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6项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第7项改为涉及工资和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

  (三)具体要求

  1.各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五项社会保险,确保五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用人单位在其他地区和我市本级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原则上各险种的缴费基数也应保持一致。

  2.各单位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各险种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不重复参保,不选择性参保,不虚假参保。

  3.母子公司都在湘潭市本级参保的应确保各险种的账户数、账户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在本次申报前先到各险种统一账户数和名称。

4.单位的统计年报(或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中存在可剔除的项目,请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

5.2018年新基数下发后请及时核对修改。如发现确实有误,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复查,并提供有效资料。

6.各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参保职工申办社会保障卡,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权益,未给参保职工申办社会保障卡的,在基数申报之前应及时打印《社会保障卡申领表》,在基数申报的同时一并上交。

四、基数申报工作的法律责任

  1.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以及缴费基数申报资料不实的单位,将列为人社部门重点监察(稽核)对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中:

  (1)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其月度应缴数额。

  (2)凡没有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各项人社部门行政审批和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等工作。

  (3)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将有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2.参保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擅自更改社保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多收社保费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或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同步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基金征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市五险统一征缴系统已经上线,请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实施职工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340号)文件要求以及全省2018年度五险统一征缴工作统一部署适时推进五险统一征缴工作。

业务咨询电话

1.牵头组织部门:

市人社局职工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    58263302

邮箱:xtswxtysbb@163.com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缴拨事务科      58520517

3.企业养老保险: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征缴科          58533491

4.失业保险:

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费征缴科            58215097

5.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

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征缴科          58632013

6.工伤保险:

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基金征缴科          58560236

7.社会保障卡:

湘潭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            52616360





附件:

1.附件1:2018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docx

2.附件2:2018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审核表.docx

3.附件3:2018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表.docx

4.附件4: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办事流程.docx

5.附件5:2017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doc

6.附件6:2018年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时间安排.docx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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