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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医保监管再念“紧箍咒” 骗保达到5000元或入刑
2018-03-14

市医保核对中心与市医保局、市工伤保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监管宣传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市本级各协议医药机构将宣传警示内容传达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并于3月1日前将宣传警示内容自行印制张贴在各公共场所。

   据介绍,为落实省医保局有关要求,市医保局、市工伤保险局等三家单位根据湘潭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湘潭市《协议医疗机构“十不准”》、《协议零售药店“九不准”》、《参保人员“八不准”》、《用人单位“七不准”》及其《违法责任》,对医保监管领域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骗保达到5000元或将入刑。

   针对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上述文件分门别类共计34条禁止条例,并根据《刑法》《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列明各自将承担的“违法责任”。

   发文明确了协议医疗机构“十不准”、协议零售药店“九不准”、参保人员“八不准”和用人单位“七不准”,诸如医疗机构诱导参保患者住院,虚开或重复化验、检查、治疗,用人单位不买保险、少报基数、协助骗保,参保人骗保等,都在法律法规的禁止之列。

   协议医药机构如有相关违法责任,可依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拒付违规费用,暂停1至6个月服务协议,甚至解除协议,相关责任人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也可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目前,市医保核对中心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召开了政策业务培训会议,专题学习有关政策文件,重点对涉及医保监督检查条款做了详细的政策解读,并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工作举措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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